本网消息:2017年4月22日,新宁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人陈某黔、欧阳某林、刘某兵、刘某武、李某平等五人作出了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4月16日晚,新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人员在新宁县金莱市场发现陈某黔等五人违反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暂时禁止活禽市场交易的通告》规定,从广西动物H7N9流感疫区贩运一批家禽(肉鸡)进入新宁市场进行销售。执法人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对这批家禽作出了“查封并原地保存,严禁销售”的处罚决定。但陈某黔等五人拒绝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上签字,并无视新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家禽继续进行销售。 这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构成了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作出了以上处罚决定。(林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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