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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入手推动监察全覆盖落到实处

监察监督是国家监察机关运用监督、调查、处置等方式,确保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重要职能,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制度创新。监察监督工作意义重大,思想上要做到高度重视、高度清醒,行动上要做到坚决有力、务求实效。从理论上的“监察全覆盖”,进一步达到实践层面的“监督无空白”,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抓好“关键领域”,盯住“关键少数”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依据监察法,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是严格监督、监察的重中之重。
      对民生关键领域,前移监督关口。民生问题无小事。民生问题不仅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影响着党的执政基础。但在现实中,监督难、难监督、监督效果不佳一直是困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道难题。将民生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围绕“人财物”三个廉政风险核心要素,做到定目标、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前移监督关口,将监督检查贯彻于民生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去,督促党委政府建章立制,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主线贯穿在整个监督检查工作中去,确保中央、省、市、县各项惠民政策资金真正惠及千家万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对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既要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还要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越是新提拔到领导岗位上的干部越要从严要求、从严监督;履职不力人员直接调整,避免隔靴掻痒,形成强大震慑。

用好“四种形态”,管住“绝大多数”

既要抓关键,更要管全面。在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监察对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监察范围,使国家监察全覆盖与党内监督全覆盖相互协调、相得益彰。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全覆盖后,随着监察对象的扩大,也要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覆盖到六类监察对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不例外。
      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形成有机的一个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尤其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开展谈话函询,对被函询人的说明予以采信的应当及时予以反馈,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并要求接受组织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
      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对症下药。精准把握法规界限,严格执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使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匹配,防止一般违法发展成为严重违法、犯罪。对重点监督人员,要找准病灶、分析病因,制定“治疗方案”,通过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尽快治疗,防止拖成“大病”,把问题解决在违纪层面内,防止“病情”恶化推向第四种形态。
      在第四种形态上精准把握法律准绳。对破纪之后走向破法的干部,必须以刮骨疗毒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绝不能无原则地放松证据标准、放宽处理标准、放纵违纪违法;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和落实有关精神和要求,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悔过态度等因素,依法把握好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妥当,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健全组织网络,打通“最后一公里”

过去非党员村干部出现问题,如果没有触犯法律,就只能批评教育。改革后,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成为监察对象,打通了监察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延伸监察监督“触角”,着力构建监察监督上下联动体系,制定县级监委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的指导意见,明确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领导关系、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制定乡镇向辖区各卫生院、学校、派出所等选派监督员的办法,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把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有效发挥监督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实现监察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是注重工作联动统筹,统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工作力量,推动形成全联动、大协同的统筹联动工作格局。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力量调配、工作融合等制度机制,协同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同时整合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强化协同作战的综合优势和监督合力,形成工作统筹考虑、力量统筹调配、成果统筹运用的“一盘棋”工作格局。
      三是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在信息共享方面,由于各监督主体所掌握的廉情信息特别是问题线索敏感度高、涉密性强,一般只有相关主要领导、案管部门了解掌握,各监督主体间通报的信息往往只涉及常规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度共享不够。应提升执纪信息化水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定期、不定期交流监督信息,积极探索建立“案件审理信息数据库”。将近几年查办案件全部进库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更好地收集数据、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案件办结时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打造纪检监察案件的“新智库”、“大高参”和“小管家”。(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 刘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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