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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农发办研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

关于国家农发办研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
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土地治理项目增加
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问题的建议性意见
洞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4月


    从国家农发办发下来的两个文件看,都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发挥农发的行业优势,积极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工业化生产,充分有效地保证粮食安全和“菜篮子”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立意切合时代,探索新形势下破解土地治理财政资金如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农发系统中如何开展“为民”“务实”工作的新亮点,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新体现。下面,根据国家农发办拟定的调研提纲,谈以下意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须界定的几个概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限概念
    为什么要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限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的思维观念的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是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服务等三产业资本已开始向农业、农村转移,也在建立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这类资本的进入,一般是以投资者为主体、为受益对象,他以农业的自然元素作为自己开发增值的手段,重新配置农业资源,为社会、为市场生产需要的商品,农民只是他的雇佣者,农民在雇工中受益,在资源所有权中受益,农民因此也可加快致富的步伐。正如美国一学者说的:“农业是最传统的产业,但是是一个潜力无限、财富巨大的产业,只要从手工业和粗放经营中剥离出来,就会造就财富巨翁。”因此,目前农业生产中存在以非农业资本为主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以农民为主的联合体,或是企业、中介带动的农民占绝对值多的受益的新型经济联合体两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认为非农业资本为主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不在国家农发办这次调研扶持之列。以农民为主的联合体,或是企业、中介带动的农民占绝对值多的受益的新型经济联合体才是这次调研探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外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动性经济组织。并且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其实质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岀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为特征的农民股份合作社。其外延就是性质相同的合作社可以组成更高等级的联合社。性质不相同,但可互为支撑的合作社也可组成联合社。这次调研,应该说只是性质相同的合作社组成的联合社。
   (三)合作社公积金的量化
     合作社成员资产主要体现为四个部分: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专用基金(还有少量的捐赠收入)。股金和资本公积在社员入社时,已按《合作社法》有关规定进行量化,提取的盈余公积的量化《合作社法》也有专门规定。因此,这次研讨的,应该是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即专用基金基金的量化和因财政投资而引起合作社收益增加,提取的盈余公积相应增如何量化的问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几点粗浅看法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社员人数50人以上,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种植业合作社。注册资金过少,合作社还处在初级阶段,一般都是松散型的,没有真正形成利益的共同体。
  2、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法人和主要骨干力量具备项目经营管理能力,合作社从事的经营在非市场大波动下经营有盈余,从事的项目有良好的社会反响。
  3、经营规范,财务管理良好,自筹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强。
  4、合作社基地必须已实施了土地流转且较为集中。对于南方而言,平原少,山沟多,规模基地不小于500亩,零散基地不小于100亩,总面积在1000亩以上。并且基地经营权不小于10年。
  (二)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
    建设内容不能完全等同于县级农发办直接实施的高标项目,其原因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为解决基地内的主要制约因素,如排灌不分家,机械作业不方便等问题。同时合作社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必须提高装备水平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提高社员素质等。故其建设内容应侧重于改善灌溉条件、兴建田间机耕路、购置农机具和工厂化育秧(苗)设备、工程维护、新技术的运用、社员内部的培训及需要防风固沙的造林,和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通用投资比例宜采取58%用于水利工程、15%用于田间道路、14%用于购买机械设备、3.0%用于工程维护、3.5%用于社员的种子补贴和培训、2.0%用于造林、4.5%用于前期工作经费(含设计费)。
  (三)在发挥合作社的主观能动性,尽量减少相关审批程序的基础上,仍要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成熟的政策、措施实施项目。
  1、项目申报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社直接申报,但审定程序、标准应与正常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同。立项程序应遵循原来立项规则,一是政出不能多门,二是便于统一标准。建设投资标准应高于高标农田建设亩投资200元以上的标准。其原因是要提高农业装备水平,目前,以粮食生产为例,没有种粮补贴的话,活劳动力种田,几乎是投入产出平衡,没有半点利润,机械化程度每提高10个点,亩收入增加5个点,农业极其需要机械装备。
    2、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的应对问题:工程建设,农发系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仅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而且有一支懂技术、懂管理、懂施工的队伍。这也是农发工程比其他工程省钱、优质,社会和经济效益都好的原因所在。要改成合作社直接实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才能确保财政资金投资效益。(1)招投标可以由合作社作为业主单位,但必须按财政资金的使用程序搞好项目评审,公开招标,所有程序接受监管,并到县招投标主管单位和农发办备案;(2)工程监管必须建立县级农发办参与、合作社社员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并接受县以上农发办的指导,不能随意变更项目和不完成项目;(3)竣工验收除省级市级验收外,要接受县审计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农发办和招投标监管单位的验收,不能出现豆腐渣工程;(4)结算采取县级报账制,但必须经审计部门搞好结算审计才能付款,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3、申报项目的设计仍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质公示制,合作社作为业主应狠抓工程质量,不能随意降低质量标准,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关于土地治理项目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几点建议
  1、由农民股份合作社直接申报和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主要有三大类。一类是通过技术培训、改良土壤等手段,以投资合作社成员素质和土地质量为目的,使用的财政资金而形成非实物资产。这类资产已与各社员土地紧密结合。无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因此,该类资产应该从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总资产中剔除。第二类是为公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是财政投入的公益性措施,最好不要量化给社员,社员只有使用权、管护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作为合作社集体的资产,不宜作为股本性的资产。第一受益社员不均等,量化到每个社员,易引发矛盾;第二整体大流转时,合作社没有有力的处置权,不利社会发展。如水利措施中的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灌排渠系工程、小型蓄排水工程及防洪堤等其他水利设施等,农业措施中的机耕路,这些都形成了实物资产,不能量化给合作社成员,但可以为合作社成员使用,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这类资产应记入“专用基金--某某合作社”。第三类是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如农业措施中的购良种,形成了实物资产,这些可以量化给合作社成员;农业措施中的农业机械,科技推广措施中的仪器设备,形成了实物资产,这些可以量化给合作社成员但所有权应归合作社所有,资产的量化应按合作社成员数平均量化,营利所得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后按合作社成员实际占有份额进行分配。该类资产应记入“专用基金--某某成员”。
  2、公益性资产不计提折旧。但合作社应从管理费中提取一定量的资金用于资产的维护。经营性资产按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或工作量计提折旧。
  3、财政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的处置。应视不同情况对待。合作社成员股份转让,应优生转让给本合作社成员,转让时可同时转让其所有享有的“专用基金”部份。合作社成员退股,只退给成员投入的股金和资本公积及所享有的盈余公积;财政资金形成的专用基金部分不予退还,而转为合作社所有。合作社整体转让时,公益性资产转让收益,按转让时合作社成员数平均分配。经营性资产转让收益按成员实际占有份额分配。
  4、合作社与农业龙头结合的问题。这件事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合股经营,怎样计算合作社的股份问题。我们认为除合作社社员的股本金外,原有的盈利公积、财政资金投入后所形成的盈余公积和公益性资产、实物性资产,均应计算合作社的股份。公益性资产虽然没有量化到每个社员,但是社员的共有财产,财产是固化的,不是沧渺的,企业不投入,这笔资产无法形成,因此应该计入。其余资本无可争议。这样才能让处于弱势体的合作社与企业“同股同权同利”。合作社与企业在利润分配后,合作社应按《合作社法》再重新分配,才能调动所有社员的积极性,与企业联系才会更紧密,产业链条才会伸长。第二种情况,合作社本身就是龙头企业带动的合作社,也就是说合作社成立之初,龙头企业就是发起人之一。这种情况,所有的财政资金投入都已量化,只存在利益调节问题和企业让利问题,这是社会公平分配的原则,不在此次调研之列。另外,其他与龙头企业结成的联合体,如合作社完成企业订单的合作社,也只是诚信和利益调节问题。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融合,都会推动传统农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5、至于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未量化到合作社成员的水利设施、机耕道等实物资产由合作社确定专人统一进行管护,但合作社须制订好相应的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管护好实物资产,不得随意损毁,充分发挥实物资产的作用和效能。量化到合作社成员的实物资产则由该合作社成员进行管护,同样不得随意损毁,合作社进行管护监督,这些是必须的。整体流转时,处置办法前文已涉及,不再累述。(曾宪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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